一、债务人死亡还需要赔偿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律规定所应负担的税款及债务。此项规定意味着,若负债人不幸离世,其遗产仅能在所剩价值限度内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能行使代位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债务人死亡配偶欠条有效吗
如果欠款债务人的配偶在债务凭证上签字确认了这笔款项,或者有证据可以表明这笔债务实质上用于了家庭生活开支、或者参与到了共同的经济活动中,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份债务凭证往往会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债务的债务人不仅限于欠款人本身,他/她的配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如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仍然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民法典》,法定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若遗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继承人可放弃超出部分。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无需承担债务。负债人离世后,遗产清偿能力受限,继承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承担或放弃清偿责任。



